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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违规兴建坟地致人冤死的事件的上访书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12/20 19:52
标题: 关于违规兴建坟地致人冤死的事件的上访书
尊敬的兴宁市人民政府:
     你们好!现在我上访关于东升村村民薛宇青违规兴建坟地致人冤死的事件。2016年11月13日我上访梅州市人民政府,回复是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边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为此,对该问题的解决,我镇将配合民政部门,依法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地进行处理。是的当时(2016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水口镇政府进行协调,在场的还有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邹所、古主任和水口镇综治办主住,镇长和几位领导。都说把薛宇青违规建成的大型坟地(按2014年10月前的处理结果)销毀,填平,重新复绿,也发了通知书给双方。当时我问民政和水口镇领导谁处理这件事为主,他们都说会协调处理好这件事,是以民政局为主。近日我问兴宁市民政局和水口镇政府有关领导,他们还是互相说对方处理为主。我希望兴宁市人民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谁处理和处理结果(民政局要发文行政决议给双方)。
     早日对薛宇青违规兴建的大型坟地进行彻底销毁,填平,重新复绿,避免再次引起命案。
            
                 上访人:薛晋芳  薛冠新  薛冠文
                         薛冠中  薛冠东  薛远招
                         薛远兰
                          2016年12月7日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12/20 19:52
你反映“水口镇东升村村民薛宇青违规兴建坟地致人冤死”等问题,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精神,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对墓穴占地超面积、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建坟、毁林建坟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墓穴占地面积是指:按照规划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二、依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7号)文件,清理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薛冠文方坟地二拜坛的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矛盾纠纷,建议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维稳等部门予以协调调查处置。
   四、薛冠文方薛宇青方的墓地面积问题,由兴宁市民政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已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兴宁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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