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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是否还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9/28 20:41
标题: 关于是否还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领导:
   因为本人在深圳上班,真不好意思在这里向你们咨询一下,我是在2009年4月在未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了第一胎男孩,上交了首期抚养费后上了户口。在办了结婚证后于2012年12月生了二胎,在当时的政策下也叫超生了一个女儿。于去年上交了首期抚养费上了户口并且做了节育措施。因为家里经济不是很好,所以当时跟现在都没有能力去交全额。孩子总是要读书的,回家又没办法做工,所以选择留在深圳,现在在深圳的负担又很重,而如果计生符合当地要求的话可以申请减免部分的学费,所以一直在操心这些事。
   感觉幸运的是去年已经可以免费上户口了,并且可以生二胎了。在广东省相关政策上显示未办理结婚证时生的第一胎不用交抚养费了,在市计委的网站上也显示因具体细则没出来超生的费用也是暂停征收的。而今天也就2016.9.22日相关政策出来了说此次改动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征收。所以我想问下相关的领导像我目前的情况还需要继续征收抚养费吗?如果不需要征收或者暂停征收的话可否在计生系统注明一下,相关手续是什么?谢谢!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9/28 20:41
您好!感谢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支持,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经我局调查了解,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新条例》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目前我市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

     可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去办小孩入学等相关手续。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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