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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护个人消费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9/10 14:00
标题: 维护个人消费权益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父母到广东省兴宁市宁江电器(兴佛路店)购买了一台三星电视机(型号UK49K6800AJXXZ),共三千八百余元。于9月2日发现电视机屏幕有问题,与供应商联系,三天后该店店员回复称,鉴定是人为导致,需要自费进行维修。
    购买不到一星期,放在家里,因何种情况导致的自己实在太清楚不过,并不存在所说的人为损坏情况,疑该产品系质量问题, 厂家鉴定结果不存在,且供应商未能提供鉴定材料无法证实情况属实,该供应商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
    恳请兴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消协委员会也请尽快介入,如近日内得不到解决,将到市级、省厅等上级部门进行维权。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9/10 14:06
关于兴宁市宁江家电经营服务部售后服务问题的调查情况反馈



2016年9月6日,我局接到市长信箱转来消费者饶某投诉宁江家电经营服务部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后,随即对该情况展开调查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9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来信后,于9月7日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二、投诉人饶某父母与商家就维修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该机返厂维修,维修费用2300元,其中经营者分担800元,消费者分担1500元,经营者保证15日内把电视机维修好交给消费者使用。

三、9月7日,工作人员就双方协商情况向投诉人饶某进行了说明,经投诉人联系其父母确认后,同意按该协商结果办理。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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