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市长,您好!
我家住兴宁市龙田镇环陂烟墩窝2号(家庭电话:3588151),兄妹3人在外工作,父母在家务农。
2016年4月,在自家宅基地翻旧建新,却遭隔壁无故恶意阻挠,多次纠结流氓损毁我家财物。甚至在7月13日携带凶器直接到我家,意欲对我父母行凶,所幸及时关上大门才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整个侵害过程有监控录像记录(已有备份),报案后龙田派出所民警查看视频,也认定确实存在侵害行为。但处理方式却让人失望,民警认为:“由于我父母及时躲避,没有造成伤亡,只是一些财产损失所以看开点便可。”于是也没有对行凶者采取措施。直接导致几个小时后,这些人再次来我家里滋事。并且在7月22日再次行凶,不断的对我家财产,我父母的人身造成威胁。而民警的处理依旧是敷衍了事。
请问,民警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哪天我父母真的受到伤害了,真的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了才能履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请问,是否人民政府真的对耍横无赖者毫无震慑力?请问,是否普通百姓要获得公平,只能依靠舆论,发视频到社交媒体,只能靠去找民生820报道了,才能获得政府的保护?
我们真诚的希望:
1、请履行政府职责,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戒;
2、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家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宅基地上拆旧建新),对蛮横无赖实施禁令,禁止强行闯入我家,威胁我父母安全。否则依法惩处;
3、请公职人员专业和认真的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利,几年前我家也是被人耍无赖侵占了一块土地,最后处理也是不了了之,至今未收回,这样的事情不要一再发生。
家是百姓最后的底线,如果家都不能保证安全,如何会有幸福感?如果民警连流氓恶人都不能震慑,公仆如何谈勤政为民?!
致您好,我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所务会,专门研究、讨论,针对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情的由来
来信人的父亲陈伟某于今年的4月份开始,在居住的环陂村烟墩窝省道S225线旁的旧房拆一部分进行建新楼房。在准备浇筑二楼棚面时,将棚面南边的钢筋伸出一米多至公共路面,居住于来信人的父亲后面的邻居陈红某以伸出钢筋的滴水面积占用公共路面,影响界志为由,遂不准来信人的父亲家的二楼棚面钢筋伸出而引发纠纷。
二、我所的处警情况
7月12日晚,陈红某与其邻居张某等人到陈伟某家里做调解工作。21时许,双方自行调解不成功遂报警。我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情缘由后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建议他们可在村委、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去解决纠纷,双方均同意,并且双方均回到自己的家中。
7月13日凌晨0时许,陈伟某报警称,其家的窗纱门的窗纱被人毁坏。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据了解,张某等人在陈红某家喝酒,酒后张某在陈伟某建房工地上拾起一个窗框条,将陈伟某家的临时的木门顶开,将窗纱门的窗纱毁坏(并非来信人陈中科说凶器)。陈红某等人发现后赶紧走出去,阻止张某,与我所处警民警一起将张某劝阻回陈红某家中。我所处警民警见双方中冲突已控制,责令张某回家,等待调查处理。当时,张某表示不会闹事,且陈红某等人也表示张某已喝醉酒,回家怕出现意外,并表示他们保证看护好张某,不会再发生事端,待其酒醒,接受调查。
在凌晨2时40分许,陈伟某又报警称其的临时工棚被人扔了几块砖头,民警赶到后,发现陈伟某家临时工棚的木门上面的石棉瓦被扔穿了二个洞,扔砖头的人也已早离开。
7月13日上午,我所民警询问了当事人陈伟某与其妻子,他们均表示此事是由建房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又是堂兄弟,损毁价值不大,要求调解处理。询问另一当事人陈红某,他也表示他和陈伟某是堂兄弟,对方没有大的损失,最好调解处理。鉴于这种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根据相关的规定,我所民警将此事移交至龙田司法所调解处理。
7月22日晚,陈伟某报警称有人朝其家扔石头,但未造成损失,陈伟某本人也表示其不能确定究竟是何人所为。另外,陈伟某还提供13日凌晨及22日他被人扔石头的视频各一段,但因的晚上,图像不清。
7月26日,陈伟某、陈红某双方在龙田司法所主持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7月28日上午,陈伟某未按协议,筑二楼的棚面时,又想将棚面的钢筋伸出路面,引起陈红某不满,双方都报警。
三、下一步的工作
鉴于此事是由于建房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又是堂兄弟,损毁价值不大,且双方都要求调解处理,并且在26日双方当事人在龙田司法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我所将会同司法所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并敦促双方履行协议,如果双方遵守签订后,如有任何一方不遵守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而滋事的,我所将依法处理。
兴宁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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