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标题: 老公向老婆借钱,离婚时要还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7/11 10:00
标题: 老公向老婆借钱,离婚时要还
  “老公借钱也要还!有借条为证。”近日,在梅江区法院受理的一宗离婚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小红(化名)提出了这样的主张。最终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支持了这一请求,并判小红丈夫还清欠款和利息。
  据了解,2003年,小红与丈夫大宝(化名)相识相恋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同甘共苦,于2006年提前还清了婚房的房贷。不久,大宝辞去梅城的工作到深圳发展。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大宝多次向小红提出借钱发展事业。为支持丈夫,小红以婚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9万元并转支付给大宝。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大宝用钱需要。2009年,大宝再次向小红借款2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可是,该笔借款到期后,大宝并未偿还本息。由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双方感情最终走向破裂。2013年,大宝向梅江区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小红将与大宝的《借款协议》拿出来,要求大宝偿还25000元的借款本息。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的效力该怎样认定,婚内借款是否有偿还义务?据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决定将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有效的处分,大宝和小红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成了借款协议,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而该协议是有效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梅江区法院依法判决大宝夫妻离婚,原告大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25000元给被告小红,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被告小红。
  (吴优 黄义涛 陈琳)
作者: 823971871    时间: 2013/7/11 22:08





欢迎光临 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http://ms.xna8.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