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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喝过期小洋人饮料 致食物中毒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7/2 16:22
标题: 喝过期小洋人饮料 致食物中毒
  在网吧上网时购买到过期饮料,饮用后引起食物中毒。近日,阳谷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食品过期而引发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赔偿款及医疗费共计四百余元。
  阳谷市民王某在阳谷县城一网吧上网时,购买了2瓶价值6元的小洋人奶制品饮料,喝完后出现恶心、呕吐、拉肚子等不良反应。经医生诊断,王某是由于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肠炎,仔细观察后,竟发现饮用的饮料已经过期。王某在医院治疗2天,共花费医疗费346元。
  随后,王某来到经销商处讨说法,经销商承认由于个人粗心大意导致到期饮料未及时下架,愿意包赔其所购买货物价值2倍的损失12元。而王某要求经营者包赔十倍赔偿款及住院费等合计406元。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王某只好将其投诉至阳谷消协。
  阳谷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经调查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本案中王某购买的小洋人奶制品超过了饮料保质期限,属过期食品,对王某人身具有潜在的危险。经销商将过期食品卖给王某,损害了其身体健康,经销商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阳谷消协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王某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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