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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高院:手淫服务是否犯罪应立法司法部门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6/27 08:32
标题: 广东高院:手淫服务是否犯罪应立法司法部门明确
  广州6月26日电(奚婉婷)一则有关“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新闻报道26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该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对于“提供手淫服务”,各地不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而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

  有关“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开齐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明确提及手淫服务是“卖淫”。

  文开齐说,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指出“卖淫行为”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这一规定非常严谨,法院在判案时严格遵循该规定,这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法治精神的严肃性。

  “然而,"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或许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文开齐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按照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在治安管理意义上完全可以对“手淫等服务”进行惩罚,而并非一定要并入“卖淫罪”。

  广东高院回应指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而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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