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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梯使用权者须承担事故首付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6/6 10:45
标题: 电梯使用权者须承担事故首付责任
  随着电梯在工作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梯安全监管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热点,近期深圳、湖北等地电梯事故频发,不少市民更把目光聚焦在“谁为事故受害方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上。昨日,记者从市质监部门了解到,《梅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正式下发,明确了“使用权者”为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方,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据了解,我市目前在用电梯2000多部,并以年均20%左右的幅度增长,年增约400部。在以往的电梯使用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一旦出现电梯故障,各个主体间责任不清甚至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难以避免,市民不知如何维权。为此,我市质监部门结合广州、东莞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方案》,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明确“使用权者”的权责关系,规定“使用权者”需对电梯承担首付责任。
  同时,在改革方案中,还将实施电梯维保体制改革和电梯检验体制改革,建立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和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制度,积极推行投保电梯责任险,争取全市在用电梯事故责任险投保覆盖率达90% 以上,直至全部覆盖。通过购买保险,“使用权者”每年每部电梯最低只需交纳100元保费,每部电梯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可达100万元,这将逐步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有效解决电梯安全事故赔偿难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市共有427家单位1300多部电梯明确了“使用权者”,签订了《梅州市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1090部电梯已购买电梯责任险。为了进一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市质监部门将对在用电梯安全开 展监督检验的同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沟通,签订统一的电梯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由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格式化合同确定“使用权者”及其职责,明确主体责任。同时,质监部门与保监部门、住建部门等联动,完善住房维修资金制度,明确电梯维护和改造、更新等专项资金,完善资金提取程序,发挥住房维修资金在保障电 梯安全方面的作用。(严海苑 王斌 罗爱华 林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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