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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道歉 [打印本页]

作者: 栋栋    时间: 2013/4/1 21:11
标题: 公开道歉
     我是jiposulimin会员的家长,在此我代表我的小孩向宁中中心小学的苏x敏老师表示道歉,贴中所说内容纯属无中生有,让苏老师蒙受深冤,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家长的我,真诚地请求苏老师和看过此贴的人原谅!对不起!特此声明。

作者: 悠然一生    时间: 2013/4/1 21:25
自演自导?
作者: 思思    时间: 2013/4/1 21:28
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i准确的。为什么管理员要在那么多人跟帖以后才删帖,为了聚集人气不需要这样吧!
作者: 纯美    时间: 2013/4/1 21:47
铁过精了.
作者: chen051121    时间: 2013/4/1 21:54
无良学生,造业障
作者: 眼观天下    时间: 2013/4/1 21:57
你去死吧!一句道歉话就能算了?
作者: 原野    时间: 2013/4/1 21:59
老是这么闹也不是办法,该怎么解决的还是要处理的。现在连小孩子也扯进啦,造业障。
作者: 琵琶    时间: 2013/4/1 22:08
无风不起浪。
作者: 大石板    时间: 2013/4/1 22:57
自己教的学生无语
作者: 镰刀。铁锤    时间: 2013/4/1 23:16
老师和老师的家属承受的压力是多大啊!苏老师没有垮就不错了!
作者: dgj    时间: 2013/4/1 23:16

作者: 微微子-志在心中    时间: 2013/4/1 23:20
是不是又好上了?
作者: 水电工    时间: 2013/4/2 00:42
人家清白都给你毁了,
作者: 甘草    时间: 2013/4/2 01:18
应该受到法律的整罚
作者: 上善若水a8    时间: 2013/4/2 05:28
.......................
作者: 压力山大    时间: 2013/4/2 07:15
强烈谴责,无良楼主!
作者: xlz    时间: 2013/4/2 08:23
这样造谣是很不好的,受法制制裁....
楼主,如里是真诚有心要苏丽敏老师原谅的话,那么就要拿出真诚行动来
去宁中中心小学学校里面张贴自已的道歉信,并在校门口接受所在师生的询问吧..........
作者: xlz    时间: 2013/4/2 08:26
这样无中生有,还侮辱教你读书的老师,问问,你知道鸡婆是什么吗?
如果老师是鸡婆,那么请问一下楼主,你小孩是不是也在学她呢?如果是你小孩是男孩,长大后是不是也要当嫖客??????????
作者: xlz    时间: 2013/4/2 08:26
这样说老师,你认为可以吗?
作者: xlz    时间: 2013/4/2 08:28
老师不是没有尊严的,可以这样被你乱讲的,有些老师是不好,但你带侮辱性的言语真的很过分.......
作者: 广州同乡会    时间: 2013/4/2 08:40
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吧,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你这样乱发帖你想害死你的老师呀。。。。
作者: 老A    时间: 2013/4/2 09:34
学生的权益备受保护,教师的权益谁来保护???谁来保护教师的安全??
作者: zyx-603    时间: 2013/4/2 10:53
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作者: 唔系挂    时间: 2013/4/2 10:57
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i准确的。为什么管理员要在那么多人跟帖以后才删帖,为了聚集人气不需要这样吧 ...
思思 发表于 2013/4/1 21:28



   A8就是这样的伎俩的啦...谋利吧!
作者: 广州同乡会    时间: 2013/4/2 11:35
A8管理人员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了,不能让A8成为某些人污蔑别人的平台,否则对A8的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A8就不能搞实名制注册吗,这样也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了
作者: 琵琶    时间: 2013/4/2 12:51
苏老师一定十分靓。
作者: 寒冷雪    时间: 2013/4/2 13:35
这么多天后才道歉,假如苏老师寻短见去了这么办?口水也是一把刀呀!可以杀人的!
作者: xn0008    时间: 2013/4/2 16:15
老师的人格尊严、名誉一句道歉话就抵消了吗?老师已成为人人可以污蔑、诋毁的对象,老师人人自危呀!
作者: xn0008    时间: 2013/4/2 16:18
谣言会杀死人的呀,造谣者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作者: ufc    时间: 2013/4/2 16:19
是啊。发帖的要三思而行,网上的东西不是闹着玩的。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3/4/2 16:45
谁知道呢?有点乱的。
作者: 原野    时间: 2013/4/2 17:15
这次希望是真的断干净了,不要和上次一样。为了下一代想一想,为了自己的将来想一想,你还有多少青春可以挥霍。孩子已经长大了,------
作者: 路见不平2012    时间: 2013/4/2 18:17
无聊!!!!
作者: 路见不平2012    时间: 2013/4/2 18:17
都是骗人的!!!
作者: 兴宁A八    时间: 2013/4/3 01:40
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问题二、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
以上就是对如何界定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赔偿并获取被害人的原谅,法院一般会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
作者: 兴宁A八    时间: 2013/4/3 01:41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 司法上没有造谣罪一说。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且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我们的刑法学教科书上都是写的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所谓造谣罪,只能归咎到诽谤上,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希望对LZ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相关知识读本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 xlz    时间: 2013/4/3 12:01
严惩造谣者...........
作者: xlz    时间: 2013/4/3 12:01
打入十八层地狱............
作者: 迷彩    时间: 2013/4/3 13:57
告他诽谤罪!严惩造谣者!饭可乱吃,话不能乱说!
作者: A8维稳办主任    时间: 2013/4/4 12:30
自导自演的SB,出门左转250米,直达三八街,边上有智商充值。
作者: 白云朵朵    时间: 2013/4/4 12:42

作者: 圣斗士星矢    时间: 2013/4/4 15:55

作者: 520hyq    时间: 2013/4/5 13:05
????
作者: nj123    时间: 2013/4/5 16:37
这个帖子里面真多自导自演的马甲
作者: 我爱xn    时间: 2013/4/6 15:19
造谣惑众,污辱她人人格。“对不起”三个字就能解决问题吗?如果楼主有诚意的话,应得到苏老师在网上公开表态“原谅你”为止,要考虑后果。
作者: Dchang    时间: 2014/9/17 08:10
在这里我想要说一句,其实老师,家长都不容易,且学且珍惜这份缘分!
作者: 宁江少一粒    时间: 2014/9/17 08:14
各打50大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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