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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五大“法宝”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机电动三轮车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1/8 11:02
标题: 五大“法宝”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机电动三轮车
  去年12月以来,我市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对市区内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依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记者采访发现,部分市民和三轮车车主对机(电)动三轮车的生产、销售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对此,记者咨询了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等,了解详细的法律法规。
  记者采访获悉,梅城不少机(电)动三轮车是车主从江北赤岌岗一带购买来的。日前,记者走访发现,该地段大多商店只是经营两轮电动车,暂无机(电)动三轮车销售。据了解,经工商部门积极整治和宣传,梅城6家门店已自行退出机(电)动三轮车销售市场,1家正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大多门店均表示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然而,部分市民仍有疑问:这些门店未依法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经营吗?如果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事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会有怎样的后果?对此,市法制局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梳理汇总,一一作了解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三轮车将被查处。
  据介绍,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机(电)动三轮车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大“法宝”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对以公司名义、合伙企业名义、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及其他无照经营的,分别处相应罚款;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查将被追责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处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海苑 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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