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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房屋不登记备案将受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2/12/9 10:21
标题: 出租房屋不登记备案将受罚
  将闲置房屋出租赚取租金收益,如果对租房人身份不管不问,这可是要受处罚的。近日,梅江区西郊街道辖区内的两名房东就因未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受到相关治安处罚。
  11月27日,梅江区西郊派出所民警在金苑小区清查出租屋时发现,户主廖某擅自将自家二楼出租给一名叫黄某的女子,未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且未根据要求登记承租人黄某的合法证件种类及号码,属于违法出租房屋行为。因此,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廖某自今年年初将自建楼出租给黄某居住,一直未登记黄某的身份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廖某被罚款200元。同样,西郊黄塘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邹某将自己闲置房屋出租给蔡某一家人居住,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蔡某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被处罚200元。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目前社区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底数不清、租赁人员情况不明、非法出租、安全隐患等问题,有效防范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行为,梅江区西郊派出所结合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实际,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近期,该所积极落实市、区领导关于 “管好 ‘人’和‘屋’,夯实基础中的基础”的指示要求,积极组织民警对辖区内的出租房逐门逐户入户调查。目前,该所共与辖区内150多户房主签订了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将400多个流动人口的资料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有效抓牢做实了该辖区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严海苑 袁运华)
  【小贴士】
  出租房屋必须登记承租人信息
  警方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房主房屋出租前,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和承租人持合法证件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不得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应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如果房屋出租人不认真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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