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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2〕46号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2/11/27 20:20
标题: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2〕4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迎宾大道(规划路网),西至规划红线,南至宁江河与和山河出口段,北至人民大道。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城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宁新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公地点:文峰一路宁新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3232570)。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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