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规定的通知(急件)
接梅州市社保局通知,为适度照顾解决年龄偏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规范统一全市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现就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规定:一、补缴对象:具有梅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
二、补缴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以申请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算每月的补缴金额;
三、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0个月(十年);
四、已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接受首次参保。
五、补缴征收方式:仍按原规定方式(地税部门凭当地社保部门开出的补缴单征收)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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