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网 发表于 2011/2/15 10:46

半路核称猪骨 定期收“保护费”

  邬×强与他人勾结,威迫商贩向自己购买猪骨。王×海先是乘虚而入取得货源垄断权,后又与他人向商贩坐收“保护费”,再暗地里分赃。近日,兴宁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邬×强和王×海两名罪犯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经营猪骨头生意的陈×兰、王×廷等4人从平远县购进猪骨头再运到兴宁市销售。邬×强看到该生意存在丰厚的利润,为了控制从平远销售到兴宁的猪骨货源,便通知平远的无业人员张某与另一个绰号叫“酒桶”的人(另案处理),屡次伺机拦截到平远联系生意的陈×兰等人,恐吓对方不得再到平远进货。陈×兰等人迫于威胁,不敢再到平远,唯有从邬×强处进货。

  1个月后,王×廷得知邬×强曾是王×海的学生,便请王×海出面与邬×强交涉,指望其说服对方同意自己到平远进货。狡猾的王×海从中嗅到了 “商机”,以交纳20000 元押金及以后的六成利润给张某和“酒桶”,余下四成由邬×强和王×海两人平分的条件,自己独得了在平远进货的垄断权,从此,王×海从平远大批量购进猪骨后,向陈×兰等人销售,从中牟取利润。

  后来,陈×兰等人因无法忍受王×海送来的质次价高的猪骨,再次提出亲自到平远进货的要求。王×海、邬×强和“酒桶”等合谋后,终于同意了陈×兰等人到平远进货,但要求他们要按照猪骨的种类,以每斤5 角至1 元不等的标准收取“保护费”。这样,在陈×兰等人每次到平远收购猪骨的时候,王×海则在回途路段核称重量和登记,然后再定期到兴宁逐一向陈×兰等人按照登记数量收取 “保护费”。法庭的证据显示,从2010年6月23日至8月26日,不足两个月的时间,他们就向陈×兰等4 人收取了25038 元的保护费。案发之时,这些不义之财已全部被他们花光。

  (吴杰辉)

真情无价 发表于 2011/2/15 11:26

山高皇帝远,正常不过了。

山林夫 发表于 2011/2/26 21:38

这能算黑恶势力犯罪吗?

思静人生 发表于 2011/2/28 13:40

好!!!这黑恶案子那里办的,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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