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gl 发表于 2020/11/26 19:18

警情通报:兴宁高华路事件!

警情通报11月26日上午11时许,高华路一门店女店主发现一男子进店拿两包零食后不付钱离店,并驾驶摩托车离开。女店主追出后抓住摩托车被拖行致表皮擦伤,该男子被现场控制。目前,嫌疑人郭某某已被带回公安机关(疑有精神障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兴宁公安)资料扩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的,基准行为有期徒刑一年;盗窃10000元的,基准行为有期徒刑三年。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问题:抢夺罪,是指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入罪门槛是数额较大。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抢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抢夺罪与抢劫罪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当抢夺行为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紧迫危险时,就具有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或者由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包括三类情形: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抢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二、携带凶器抢夺的,包括:1、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进行抢夺。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三、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魔方 发表于 2020/11/27 09:09

但这个人有精神障碍,应该可以免除刑事。

卖地人 发表于 2020/11/27 19:58

加油

不潘无邓驴小闲 发表于 2020/11/28 15:48

女店主追出后抓住摩托车被拖行致表皮擦伤。
为了两包零食,店主也太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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