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YYY 发表于 2018/5/28 14:58

兴宁小三

兴宁的一位97年小三。姓刘。在向我朋友老公发来短信恐吓对方老婆。说分手费要七万。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而是过路人。请问这是属于犯法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ovemut 发表于 2018/6/4 14:27

要么管住自己的小头,要么把女方搞掂,难道你还要报警抓人家小三?

43252475 发表于 2018/6/5 08:41

此人明显的属于敲诈勒索,分分钟让他坐几年牢!!最好继续搜集一点证据,短信是很好的证据。如果你想搞大一点,就给对方转钱,毕竟既遂与未遂差很远,既遂的话最少3,5年,未遂的话3年以下。反正转的钱还是会追回来给你的。

相由心生 发表于 2018/6/5 21:33

自作自受,最终不了了之。

燕南天 发表于 2018/6/7 19:26

不鸟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兴宁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