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兴平 发表于 2018/1/9 13:31

房产税的解刨

如果开征房产税,有必要考虑政策的衔接性,对于先期买房时已经交纳了70年土地出让金的业主,他们是否需要在70年之后再交纳,或者如何核定他们应该交纳的房产税与新购买者缴纳房产税的合理差异。否则,所谓征收房产税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环节重复收税,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

再次,房产税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困惑就是房产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世界上其他国家征收房产税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的私有化基础上的,而中国土地是国有的。国际惯例是有限产权不能开征房产税,只有对公民拥有完全财产权的资产才谈得上征收财产税。

严格地说,中国老百姓房产中最核心资产土地最终所有权是国家的,其住宅土地是通过出让才获得的70年使用期限而已,所以中国人实际上不可能“拥有”任何完整产权的房地产。所以有学者指出:只要考虑到中国公民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那么房产税的征收就是沙滩上盖房子,失去了根基——因为房地产的主人从根子上看是国家,要征税那你去向国家要吧!

理论上说,房产税是公共财政透明化运作的产物。地方政府核定的房产税总额和税率,应根据每年地方财政盈缺而定,充裕则少征,不足可多征。所以该税要求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有极高的透明度,同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刚性约束,这样业主才能缴得心服口服。

更重要的是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本质上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总体体现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那种奢望通过降低房地产开发环节政府收费、进而降低房价的想法是过于乐观,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悖离的。倒可能政府降低的收费最后流进了开发商的钱袋子,提高了其获利空间和利润率,而房价却未必能降下来。

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仅仅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价格的走向还要考虑供求关系和其他需求因素。从很多国家的实践看,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尚无成功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案例。

补充说明一个是“税收法定”问题。税收是国家剥夺纳税人财产的合法手段,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要求只有立法才能征税,而且一税一法。中国房产税已经进行了试点,但是有必要在全国推广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按照现行立法程序,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相关程序,确立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实施。而要设立这么个复杂的税种,从各部门决策,到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再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最后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完全部程序耗时不菲。
而且,开征房产税必然会涉及到多个税种、收费的简并,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就的修订,这些都是有待时日的。

总之,房产税真的要来了,或许与大多数人设想的不一样。不论有房无房,房多房少,且忧且喜的你或许“空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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