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再说 发表于 2017/7/10 21:06

这样是否超生??

本人兴宁农村户口,老婆原来也是兴宁农村户口,在大学读书期间外迁,随后回迁兴宁居民户口,我们在生了一个女儿后,老婆户口也迁回农村户口了(之前一直不让迁回农村)。 在2015年11月生育第二个女儿(老婆已迁回农村户口),请问第二个女儿是否属于政策内生育?


【网络问政】

A8再说 发表于 2017/7/10 21:06

你好!根据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由于你夫妻生育第一个女儿时一方属居民户口,所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依据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你夫妻生育的第二个女儿属政策外生育。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5日

xxgg 发表于 2017/7/13 08:09

政策外,那就悲催了

骑着水牛逛兴宁 发表于 2017/7/13 14:53

人民币解决.......

昇邦融通 发表于 2017/7/13 16:02

属于超生~~当初为什么要迁户口,迁来迁去还是迁回农村户口,多搞。

aimin 发表于 2017/7/22 23:23

昇邦融通 发表于 2017/7/13 16:02
属于超生~~当初为什么要迁户口,迁来迁去还是迁回农村户口,多搞。

读书的时候以前是迁户口的,你没经历过,不清楚,我经历过就知道的了,毕业后想迁回农村就难了。

aimin 发表于 2017/7/22 23:26

建议楼主问省计生办吧,根据新条例和法不所及既往是不需要罚款的,但地方如果坚持用旧条例也没有多少办法,毕竟地方说了算。

aimin 发表于 2017/7/22 23:30

全国各省的条例都不一样,省办的说法和条例是一致的,比如两省的条例不一样,省办的条例和答复是以有利当事人一方的条例为准,办理,但到了小地方就会要求你按本省的条例办理了,不管这条例比另一省的条例对你有利还是无利。

益林888 发表于 2017/7/23 09:14

现在政府不是在鼓励小二吗?只要你愿意小三,小四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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