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再说 发表于 2016/2/23 12:30

关于怡宁苑物管,住建局违规违法同意加建电梯

我是怡宁苑6栋102业主,我要反映一下市房管局、怡宁苑管理处、6栋楼上业主违规违法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在6栋入户门口加装电梯,严重影响我楼下业主,去年12月份我已对房管局在我发挂号信中已明确表明不同意态度的情况下(律师函),还违规批复其施工,条例中明确规定加建必须全体业主同意主管部门方可批复、备案……。请市长安排工作人员查实后及时给予制止,更应该查实该违建背后是否有保护伞的可能,房管局是政府部门,自己是执法单位,自己还带头违背的法律情况下,而且还如此猖厥无节制。为进一步防止市民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犯,维护物权法及宪法赋于的尊严,请市长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否则我将按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保留进一步向梅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力。

A8再说 发表于 2016/2/23 12:31

您好,你关于怡宁苑物管、住建局违规违法同意加建电梯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怡宁苑6栋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于2015年11月4日递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按照《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六条规定: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我局受理了材料后在拟加装电梯现场、物业管理处及兴宁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间为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4日;公示中明确表明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该方案依程序公示10天后,公示中公布的业主委托人及住建局双方均未收到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作同意以上方案!按照《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要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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