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再说 发表于 2014/12/16 14:42

兴宁市地税局把凡是进入房产地交易的都要进行价格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评估是一项中介活动,目的是向当事人提供较为合理的价格,但是有少数人为了少缴有关税费,故意对成交价格进行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除了使政府的税收流失外,还极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有利于遏制当事人对成交价格作不实的申报。房屋是特殊商品,影响其价格的因素很多,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之间也会有一个合理的差异范围,因此,并不是凡是房产地交易就一定要进行价格评估,而应当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时,才进行价格评估。兴宁市地税局把凡是进入房产地交易的就一定要进行价格评估提供评估报告,这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请兴宁地税局予以纠正。(杨女士)

原标题:兴宁市地税局把凡是进入房产地交易的都要进行价格评估提供评估报告,这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请兴宁地税局予以纠正。


A8再说 发表于 2014/12/16 14:42

杨女士:
   现根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以下文件精神要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1﹞95号);
(3)《关于在全市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1﹞252号);
(4)《关于在全市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2﹞6号);
(5)《关于印发〈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地税发﹝2012﹞8号文件);
(6)依据 2012年11月25日《关于在兴宁市正式运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因此,兴宁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量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全面实现以计算机批量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新模式,提高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服务中心联合建立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式运行,运用评估技术对兴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智能评估。因此,在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权交易,地税局无法掌握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所以要提供评估报告。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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