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再说 发表于 2014/10/31 19:55

关于兴宁市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诈骗、 挪用业主购房契税款及办证费用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陈略宇书记,本人是兴宁市兴南大道海兴花园二期电梯楼房业主代表之一。我们于2010年起先后向兴宁市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协议由该公司代收了契税款及办证费用。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向地税局交纳契税款及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证,已经挪用业主购买契税款及办证费用长达4年时间,我们直至2014年10月收到地税部门的限期催缴通知后才得知此情况。

此后,我们多次向该公司催缴或要求退款,但该公司置之不理,拒不退款又不代缴税款。该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及挪用资金。由于兴宁市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兴宁市地产公司(事业单位)下属的国有企业,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地产公司的副经理,是国家公职人员。为此,我们恳请陈书记为民作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尽快为我们催缴购房契税款并办理房地产权证。(网友)

A8再说 发表于 2014/10/31 19:55

    你好!你所反映的《关于兴宁市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诈骗、挪用业主购房契税款及办证费的情况》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情况

    1993年4月21日,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兴宁县地产公司成立了兴宁县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海兴公司”),注册资金62万元人民币,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地字〔1993〕8号)。

    1995年4月,兴宁市地产公司收回海兴公司(注册)国有资金62万元(兴地字〔1995〕2号),经营所需资金由海兴公司职工集资及向银行借贷解决,海兴公司也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目前,海兴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钟添胜,投资人为现有在职职工17人,注册资金为502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日常工作事务、业务开展情况均由该公司自行负责。

   二、关于海兴公司与有关购房业主信访纠纷问题

    由于海兴公司仍未交纳海兴花园二期相关购房户的契税款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海兴花园二期部分购房户于2014年10月20日、23日到海兴公司上访、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10月27日又到市政府上访反映情况,要求海兴公司退还预收契税给购房户自行缴交并尽快办理房产证。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兴宁市地产公司从20日起,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一是多次主动与海兴公司联系,请律师当面与海兴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阐明利害关系,责成该公司尽快退还预收的款项给购房户缴纳契税;二是主动与有关购房户接触,听取大家的诉求,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当场要求海兴公司尽快退还预收的契税款;三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汇报,研究解决矛盾问题的工作措施。目前,地产公司仍在主动跟进,督促海兴公司尽快依法稳妥处理,给购房户一个满意的答复、交待。

    三、有关意见建议

    为切实维护各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公司逾期仍未给购房户退还有关款项或拒绝退还有关款项,建议购房户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预交契税凭证等相关材料,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等矛盾纠纷。



                                                                  兴宁市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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