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5/23 11:52

儿子工伤死亡婆媳为补偿款翻脸闹上法庭

  (记者吴优 通讯员黄义涛 赖洁)一男子因工伤死亡,单位赔偿死者工亡补偿款50多万元,对于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这钱本是悲伤中的“安慰”,却不料成了婆媳翻脸的“导火索”。
  去年2月9日晚,在蕉岭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工作的张辉上夜班时死在电站门口拱桥下游,后经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与死者母亲徐婆婆、妻子陈丽协商后,确定赔偿张辉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慰问金等共计510108元。
  然而,徐婆婆和陈丽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闹起了矛盾。徐婆婆认为,孙子张诚还在读初中,以后读书还得好大一笔费用,所以死亡补偿款的50%应该归孙子名下,自己分得30%,剩下的20%归陈丽。陈丽才30多岁,以后估计还要嫁人,为防止她把孙子的钱霸占了,所以分给孙子的钱应由自己和陈丽共同监管。陈丽也满腹委屈:丈夫去世了,剩下自己和儿子孤儿寡母,婆婆有退休金,还有几个儿女赡养,除去儿子名下的50%,剩下的50% 应该由自己和婆婆平分。而自己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由自己监管儿子的钱。
  与婆婆闹翻后,陈丽去丈夫生前单位办理领款手续,却被单位拒绝了。据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说,补偿款已于去年5月份到单位账号,但由于该补偿金属于死者法定继承人共同拥有,并不是全部属陈丽所有,所以该单位始终坚持在死者家属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未协商好以前,不能随意将补偿金支付给任何一方。无奈之下,陈丽把丈夫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院对补偿款进行确权。
  蕉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未来收入的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作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应属于权利人共同所有。本案中,死者母亲、妻子、儿子都是死者的近亲属,都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陈丽、张诚和徐婆婆与死者张辉的关系均非常紧密,由于陈丽和徐婆婆每月均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而张诚是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故供养亲属抚慰金应归原告张诚所有,余款扣除丧葬费后,应由徐婆婆和陈丽母子平均分得。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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