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5/14 10:03

香港终院称婚姻性质已变化 变性人有权结婚

  5月14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由男变女的W小姐2009年申请司法复核,争取变性人结婚权,原审及上诉庭均判其败诉,但W在终审法院获得“终极胜诉”,成为最后赢家。特区终院13日以四比一裁定变性人可结婚,认为将性别局限于生理上的男性或女性,会抵触宪法保护的结婚权。惟终院下令将裁决暂缓执行12个月,以便当局修改《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获得终极胜诉的W小姐13日透过电话访问时高兴地称:“香港终于承认我是真真正正的女性,可以在香港与心爱的男友结婚了。”

  终院13日在判词指《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是参照英国的婚姻法而订立,当时婚姻的原意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普通法下婚姻的必要成分是为生育而进行性交,只有生理上的性别才是评定某人性别的准则。终院认为答辩人婚姻登记官拒绝将条例中的“女性”解释为包括变性人,是正确做法。但当涉及宪法权利时,终院便认为现行法例站不住脚。

  港婚姻性质变 生育非必要

  终院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条及《人权法》第十九(二)条皆保障巿民结婚的权利,而即使婚姻制度必须受法例所限,有关法例亦不能违反或损害结婚权的特有本质。

  终院注意到现今融合多种文化的香港,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已出现意义深远的变化,生育作为婚姻的必要成分这个重要性亦大为减低,结婚并非只为生育,很多人选择婚后不生育,或过了生育年龄才结婚,相反亦有人只生育但不结婚。

  终院认为,既然治疗性别认同障碍的医学技术有重大进步,加上变性人已获社会接纳其变性后的性别,故《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将确定某人性别的准则局限于生理因素上,便是与宪法保护的结婚权相抵触,W已接受了不可逆转的变性手术,再不能以男性身份与女性结婚,如果她仍不能与男性结婚,实际上是完全禁止其结婚,损害了她的结婚权利,故两条条例中的女性或男性,应该包括变性后的女性或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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