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4/11 10:42

兴宁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被行拘

日前,一男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致人重伤,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3年4月6日10时30分,刘某(男、35岁、兴宁市叶塘镇河西村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城区高华路出发,沿宁江路往官汕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宁江路公园路口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致人重伤。经询问,刘某如实供认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致人重伤的违法事实,再经驾驶人信息系统查询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处拘留十日的处罚。(罗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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