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4/3 09:59

消费者疑水泥劣质 却因无法举证败诉

  因怀疑捣制楼棚的水泥质量有问题,兴宁消费者罗伯向销售商索赔不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近日,梅州中院对该起纠纷案件进行终审宣判,经审理,罗伯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未留水泥标本导致败诉
  2011年6月13日,罗伯向廖某购买4.5吨水泥用于捣制楼棚,同年11月初,罗伯准备对楼棚面装修时,发觉楼棚质量有问题,认为是水泥不好所致,于是找到廖某。廖某告知罗伯,如水泥质量有问题应向生产水泥的厂方反映。但厂方认为时间已过半年,不再负责任。今年3月16日,罗伯向兴宁市建筑工程质检部门申请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经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2.6MFa,设计强度等级为C30。为此,罗伯认为这都是因为水泥质量有问题,经与廖某多次协商未果后,罗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赔偿因销售不合格水泥造成的经济损失28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罗伯未预存当初使用的水泥标本,检测部门表示,对罗伯目前楼棚所用水泥是否有问题已无法进行检测和鉴定。兴宁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罗伯诉讼请求的判决。罗伯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罗伯认为廖某出售给其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其举证证明。罗伯虽提交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其楼棚面强度不达标。但经法院到检测部门调查,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水泥等级和水灰比、集料、龄期、养护温度和湿度、施工技术等。罗伯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水泥是造成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达标的原因,他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排除上述影响因素,据此罗伯不能举证证明廖某销售给其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其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消费者维权要保存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过程中应该注重保存证据材料,如果权益受到损坏,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投诉消委会进行调解,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物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所以消费者维权也一定要及时。
  (林德培 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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