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3/9 10:07

民间借贷切忌空口无凭

  借钱不打欠条,借出去的钱和利息就可能要不回了。近日,丰顺法院审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本息合计5万多元,其中只有10500元借款有被告张某本人签名确认的两张借条,得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而利息和无单据的借款则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500元。
  据原告周某诉称,张某曾分别于1998年4月4日和1999年1月13日向其借款1万元和500元,张某还写下了两张借条,但双方并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只是张某口头承诺月息2%。此后张某还向周某借款两次,又借了4667元。但这两次借款均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周某认为,有单借款共10500元按月息2%、14年计算,共计利息35280元;无单借 款共4667元,四笔借款本息共计50447元。从2000年开始多次催收借款未果后,周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 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人民币5044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先后于1998年4月4日、1999年1月13日向原告周某出具借条共两张,两张“借条”均未约 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周某诉称的其余借款均无借条。因此,法院认为周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447元,其中10500元的借款有张某本人签名确认 的两张“借条”为凭,能佐证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因 借条中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并不能确定,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后两次的借款共4667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单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没有支持周某要求张某偿还其余4667元借款的 诉讼请求。
  (李盛华 廖丹丹 蔡庆省)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应保存书面凭证
  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活跃,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因借贷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未注意保存书面单据或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走上诉讼程序后,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注意订立保存单据凭证,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上网农夫 发表于 2013/3/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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