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1/15 10:21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惯例,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并在梅工作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曾担任正厅职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在梅居住的老同志;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八、出席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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