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11/27 20:17

关于收回兴田街道办城东鹁鸠乾村局部地段房屋拆迁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兴田街道办城东鹁鸠乾村局部地段房屋拆迁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兴田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东城区的建设,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市政府决定对兴田街道办城东鹁鸠乾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改造(兴市府〔2000〕93号),并于2009年7月2日发出《关于收回兴田街道城东鹁鸠乾村房屋(老祖屋)拆迁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兴市府〔2009〕51号)。按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确定的拆迁改造红线,仍需收回如下房屋拆迁改造范围:东至东福园小区,西至兴东北二街,南至兴佛二街门店背后,北至老屋,面积883平方米。目前,该范围已由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收回上述拆迁改造建设范围内(含空闲地、水泥坪、道路占地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不含返迁用地)按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办理。
上述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兴宁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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