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9/7 10:54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兴卫字[2012]79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兴宁市卫生监督所反映,近期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校验的;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等违法情况。结合梅市卫函[2012]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打二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强化医疗安全意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在9月15日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乡村医生的学习,个体医疗机构、医务室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自行学习,熟悉掌握相关规定,特别是违法处罚规定,增强依法行医意识,做到依法行医,规范执业行为,依法处理医疗废物。二、各医疗卫生单位于9月10日前成立“清理医疗卫生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和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等所有证件的有效期及合法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证件办理手续,所有证件的申办需经单位一把手签名,并由分管领导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10月15日前自行改正或到相关部门办理。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梅市卫函[2012]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打二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兴宁市卫生监督所近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于10月15前自行改正。四、兴宁市卫生监督所将于10月15日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对违法情况进行记分。五、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清理不力及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自负,卫生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兴宁市卫生局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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