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9/7 10:42

电视机漏电伤人 消费者获得经营者1.8万元的赔偿

  ( 记者刘遐昶 通讯员黄爱亮)日前,大埔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电视机漏电伤人引发的消费纠纷,助消费者何某获得经营者1.8万元的赔偿。
  当天,大埔县消委会接到大麻镇南坑村消费者何某的投诉,称其8月7日在县城城北路一电器商行以400多元价格购买了一台21寸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因该电视机后部机壳带电导致其被电伤,造成左肩膀肱骨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何某要求电器商行赔偿住院治疗及后续治疗费用3万元。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了解情况,经营者认为电视机通电正常,显像清晰,出现静电电压是电器产品的共同现象,静电电压增大是由于消费者电视机使用地点潮湿所致,且所销售的电视机只有几十元的利润,其只能象征性地进行人道补偿,如果要全额赔偿,只有自行找厂方协商。消费者何某认为,电视机漏电是电视机的质量问题,跟他使用的环境无关。大埔县消委会委托专业人员对该电视机使用时的漏电电压进行测量,漏电电压为150伏,超出同类产品正常允许值50%。了解情况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对经营者有意开脱责任给予严厉批评,并对他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三包规定》,指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谁经销谁负责”的责任规定,他在这宗质量纠纷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电视机漏电是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消费者的损失赔偿不能以经营利润多少来衡量。在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同意赔偿消费者损失18000元,消费者何某对此表示满意。

1583 发表于 2012/9/8 10:16

商家赔1.8万元太少了,如果顾客第一时间受伤后商家给于道歉及积极配合受伤用户医疗,1.8万元是可以接受的,经过不断地狡辩并想开脱责任,这样的商家起码要他赔18万,属于人性道德的罚款,补偿客户肉体及精神上的创伤.

1583 发表于 2012/9/8 10:16

商家赔1.8万元太少了,如果顾客第一时间受伤后商家给于道歉及积极配合受伤用户医疗,1.8万元是可以接受的,经过不断地狡辩并想开脱责任,这样的商家起码要他赔18万,属于人性道德的罚款,补偿客户肉体及精神上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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