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8/14 11:14

为义气充当打手把自己打进监牢

  日前,兴宁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11月7日21日许,李某波、陈某、“曾板李”、“酒鬼”(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兴宁市兴南大道金源宾馆附近一夜宵店吃夜宵,期间“曾板李”、“酒鬼”与邻桌吃夜宵的李某华、“吹鬼”等人发生矛盾并相互推打,李某波在推打李某华时被“吹鬼”用啤酒瓶砸中后脑部,陈某、“曾板李”、“酒鬼”遂对李某华及“吹鬼”拳打脚踢,后李某波在陈某的陪同下到一卫生站治疗。出于义气,被告人罗某及罗某某、何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接到“曾板李”的电话后,携带砍刀在金源宾馆侧的小路上追上李某华并乱打乱砍,致李某华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小指伸肌腱等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李某华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2011年9月7日,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与附带民事诉论讼原告人李某华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罗某的父亲赔偿原告李某华经济损失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同案人员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黄义涛 罗应豪)

dfg 发表于 2012/8/14 15:14

兴宁“战士”特多!

新的开始 发表于 2012/8/14 20:15

:):):shutup::shutup:

兵临城下 发表于 2012/8/15 00:04

重伤=二年+25000,看来上面有人啊

兵临城下 发表于 2012/8/15 00:06

二年也许还是缓刑啊

wyqsino 发表于 2012/8/15 09:32

兴宁是个垃圾城市,不宜居,治安差,民风差,生活没有安全感,我个人坚决不会在兴宁城买房生活!

王大少 发表于 2012/8/16 15:37

那么有勇气砍人,把人打成重伤。然后又去自首,二年+25000就搞定了,法院肯定放水。

allen0753 发表于 2012/8/16 16:28

年青人冲动。   兴宁烂仔多

allen0753 发表于 2012/8/16 16:28

年青人冲动。   兴宁烂仔多

小城小市民 发表于 2012/8/16 19:16

{:5_284:}

吾温柔 发表于 2012/8/22 18:14

兴宁烂仔多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news.xna8.com/thread-176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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