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妇女擅自制“药”出售被判刑 并罚2万元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黄义涛 罗应豪)自身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根据药典配方制作的“药品”可以随意生产买卖吗?这显然是不行的。近日,兴宁法院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在一居民生活小区车库内隐秘生产、销售假药长达11年的被告人张×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据了解,由于张×红的父亲曾是一间药厂的厂长,受家庭环境影响,她从小酷爱翻看医书,对各种药品的功效有一定的了解。于是,她便按药典上的配方来制作 “药品”。 一开始是她自己先试吃,后来就介绍给亲戚朋友吃。“他们都说没什么问题,有些人还说吃了我的补肾丸晚上起床的次数都减少了。”当问及吃了她生产的药亲戚朋友有什么症状时,张×红如是说。为了追求利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张×红先后在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上华桥侧水利局宿舍和滨江花园万和楼的车库经营“民健服务中心”,将其擅自生产的人参卫生丸、巴戟补肾丸、八珍益母胶囊等假药销售给他人。
张×红擅自生产经营 “药品”的行为引发了部分市民的担心,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今年3月,接群众举报后,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兴宁市公安局检查了万和楼车库的 “民健服务中心”,现场查获张×红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工具、账本等一批,并当场抓获张×红。经查,张×红生产、销售假药时间长达11年,平均每个月能生产上述各种药品400多颗。200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张×红擅自生产各类假药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八万多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生产、销售假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法院遂对被告人张×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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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人才啊!我想问的是有些医生也是自配药的,不知道她们算不算生产药。举个例子,自配的眼药水或者自配的皮肤膏药,算不算是假药,算不算违法经营 现在假药太多了,真药的价格也贵。 能治病没什么后遗症的药就好,有些真药也会害人。 人才可惜,国法难容! 人才可惜,国法难容!
cwh8513 发表于 2012/8/2 15:17
有些医生只用贵的不用对的亦要整处 好像不要打着已有牌子的情节会松点.打人家的牌子是侵权凳.情节比较严重 制假售假累禁不止的根源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知道的销售金额已经8万元了,处罚却是2万元。划算啊!犯罪成本太低了,不幸被抓的概率也很小。 写这篇稿子的记者,你的法律链接搞错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行为就可定罪三年以下,不是足以严重危害,你用的是老刑法。:lol 处罚2万元,怎么回事?可以继续生产啊 其实他生产的比中国著名品牌的要好很多。真的。只是他们没有把上下关系搞定 制假售假累禁不止的根源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知道的销售金额已经8万元了,处罚却是2万元。划算啊!犯罪成 ...
与世无争 发表于 2012/8/2 21:16
人家8万那是营业收入,不是净利润:lol 应该不是假药,而是没有政府要收钱发的那个许可证的药。对百姓来说,有效便宜就行。 支持13楼的说法,这哪里是假药?假药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有许可证但治不了病也一样是假药,能治病的药不管有没有许可证都是真药. 一年后又是好汉一条啊!!:handshake 我吃过她的卫生丸,效果真的很好,人也很善良的,真冤啊! 没搞好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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