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6/12 10:21

威胁恐吓他人低价转让土地 兴宁一犯罪团伙获重刑

  日前,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李×仁欺行霸市犯罪团伙案件。此前,兴宁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仁、罗×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并各处罚金220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分获相应刑期。
  2011年4月5日,经刘×标、伍×森等人引荐,陈×福与兴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由陈×福将其位于城南205国道侧的一块面积为5410.3平方米的土地以3568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李×仁、罗×辉得知后,威胁、恐吓陈×福和伍×森,要其将土地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他们公司。期间,介绍人刘×胜等人亦受到威胁、恐吓。刘×胜位于兴宁市兴南大道的比亚迪4S店的门店玻璃被人用石块砸中。刘×标住家财物遭毁坏。陈×福不得不答应把该5410.3平方米的土地以3000元/平方米的低价转让给李×仁的兴宁市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9日,罗×辉与曾某合股投资登记注册成立了天×公司,由罗×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某任公司监事。同年10月3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仁、罗×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占50%的股份,由罗×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李×仁任公司监事。以高额利率(10‰至30‰)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至2011年4月,李×仁、罗×辉先后单独或一起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967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偿还借款本金、借贷他人、支付高额利息等。
  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李×仁、罗×辉先后将天×公司资金1052万元以高额利率(20‰至80‰)发放高息贷款分别给陈×联、刘×光等人,从中非法牟利共504800元。
  李×仁还指使罗×龙纠集曾×文、周×鹏等人携带1支自制火药枪,枪击刘×标的住家,将刘×标住家的钢化玻璃、铝合金窗户及大理石墙面毁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财物价值7640元。(石天泉 曾志仁 何旭东)

xnsfgh 发表于 2012/6/12 11:12

关注,看看。

ppp1354917 发表于 2012/6/12 14:02

看上面的是不是一分到三分的利率啊?如果借贷一分利率的应受法侓保护的吧。就算是3分能不能算成是民间借贷啊

lxsq888 发表于 2012/6/12 15:11

现在是一分到三分的利率 感觉都是正常啊

顺风 发表于 2012/6/12 15:53

判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

青春期 发表于 2012/6/12 16:00

你们真无聊,什么时候的事啦?你们跟他们有什么过节也不用这样说吧!
现在是一分到三分的利率都是正常啊,别要借钱的时候就大哥老板什么的求人,看现在人家出事了就讲臭人家,做人要对得起良心才成。

青春期 发表于 2012/6/12 16:00

你们真无聊,什么时候的事啦?你们跟他们有什么过节也不用这样说吧!
现在是一分到三分的利率都是正常啊,别要借钱的时候就大哥老板什么的求人,看现在人家出事了就讲臭人家,做人要对得起良心才成。

一头雾水 发表于 2012/6/12 18:13

以高额利率(10‰至30‰)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注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是有区别的。。。个人和公司是没有资格吸收公众资金的,如果你是自有资金,你就是1角利息也可以,只是你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你们懂吗?

兵临城下 发表于 2012/6/12 19:08

怎么又翻出博鬼的事来讲啊?

ZX132888 发表于 2012/6/12 19:14

他们的保护伞有没有打掉

HT5288 发表于 2012/6/12 19:25

2011年的时候3000元一平方米还是超低价,难怪4万9一亩征地说是"天价"。

百姓角度 发表于 2012/6/16 17:07

这样的事太多。冰山一角。

兴宁府 发表于 2012/6/28 21:02

鸿源大道口的“腾飞实业”才是牛的人,那几个店面都是以低价霸占而来的,最近又弄了一部大奔,现在在那条路上都跟螃蟹一样了,谁动得了他。三打两建,只是吹风而已。节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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