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99 发表于 2012/1/10 11:12

五华:家狗咬人惹官司法院判赔三千元

  10岁小孩婷婷被邻居曾某饲养的家狗咬伤脸部、手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婷婷家长将狗主人曾某告上法庭。日前,五华县法院判处曾某向婷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68元。
  2011年9月27日上午,曾某为了让家狗“阿黄”出去“散散心”将狗链松开。没想到“阿黄”突然窜进邻居婷婷家,对正在厨房玩耍的婷婷脸部、左前臂、上嘴唇等处乱咬。听到婷婷哭喊后,婷婷父亲等家人冲进屋内,一举将“阿黄”打死。当日,婷婷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68元。事后,婷婷家长多次找曾某协商赔偿一事,但曾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婷婷家长将曾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所饲养的家狗咬伤婷婷属客观事实,其狗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曾某也不能提供任何免责事由的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曾某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此作出此判决。
(甘焕东 涂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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