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528 发表于 2012/1/3 10:26

结伙盗伐林木牟利获刑

  日前,7名结伙盗伐林木出售牟利的犯罪嫌疑人,被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
  去年4月至5月间,黄×林(男,22岁,丰顺县汤西人)向犯罪嫌疑人杜×明(男,45岁,江西安远人)提议盗伐林木。同年5月至8月间,杜×明纠集钟某、徐某等4名嫌疑人(均为江西人)携带汽油锯、手拉锯、砍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多次利用深夜零点至天亮的时段,分工合作,到丰顺县汤南镇长坑村的 “野猪窝”盗伐梅州森博林业开发公司种植的桉木。黄×林则负责雇请司机郑某运输出售牟利,盗伐林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7名嫌疑人于去年8月4日和23日先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向荣 耀文)

崖系兴宁人 发表于 2012/1/3 22:27

盗伐林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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